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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宝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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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消费市场实现“开门红”******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春节期间消费市场实现“开门红”

  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的首个春节假期,数据显示,消费市场实现“开门红”。

  商务部消费促进司一级巡视员耿洪洲在日前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上表示,春节期间全国重点零售和餐饮企业销售额与去年春节相比,增长了6.8%。商务部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消费促进工作,推动消费市场实现了“开门红”。

  据介绍,春节前夕,商务部按照“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和第十版防控方案的要求,指导餐饮、住宿、沐浴、美容美发、人像摄影等生活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及时调整更新疫情防控操作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提醒会员企业做好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商务部还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督导落实,指导餐饮、沐浴等重点场所按照属地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消费者放心、安心、舒心消费。

  “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持续优化,助企纾困和促消费政策不断落地,春节期间生活服务消费复苏明显。其中,餐饮消费表现抢眼。”耿洪洲介绍,春节假期餐饮堂食消费同比增长15.4%,店均消费增长10.8%。年夜饭消费好于预期,北京市餐饮协会数据显示,多家品牌餐饮企业包间预订火爆,门店包间翻台率达200%。同时,旅游升温带动异地餐饮消费大幅增长,四川异地消费者占比约三分之一,日均消费额同比增长43%,对餐饮消费的贡献达47.6%。

  此外,各地结合春节消费特点,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促消费活动。“北京开展冰雪节、上海打造‘海派年味’跨年迎新主题活动。黑龙江、浙江、四川等地发放春节消费券,促进节庆消费。天津、江苏、贵州等地举办年货大集,营造节日氛围。全国示范步行街客流量有序恢复,同比增长62.2%。”耿洪洲表示,春节期间,各地还积极创新消费场景,冰雪、文娱、健身、游览等休闲消费快速升温,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体验深受欢迎,跨区域出行带动住宿消费加快恢复,部分电商平台住宿营业额同比增长约1倍。

  (本报记者 崔兴毅)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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